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農業農村部等
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44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公告〔2024〕44號
為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食糖商品范圍
本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目1701項下的商品。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管理措施
。ㄒ唬┦程菑木惩膺M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仍執行保稅政策。
。ǘ┖jP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食糖在區內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區外加工貿易和保稅維修的企業之間保稅流轉,內銷時按本公告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食糖可開展保稅流轉。
。ㄈ┚C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企業(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及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企業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一律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并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先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再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保稅區企業全部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及其他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一律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并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使用含有部分保稅料件涉及保稅進口食糖的,其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按照所含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ㄋ模┖jP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食糖在區內加工后的成品出區內銷的,按食糖征收進口關稅時應提供關稅配額證;未能提供關稅配額證的,適用關稅配額外關稅,并提供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
。ㄎ澹┍6愡M口料件為食糖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如保稅進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成品為食糖的,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一律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保稅進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的成品為食糖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離境的,僅可出口至具備退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含本區及其他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和保稅監管場所。
。┖jP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食糖不得用于在區內開展的委托加工業務。保稅進口貨物加工后成品為食糖的,不得用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委托加工業務。
。ㄆ撸┍6愡M口食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不得通過T賬冊、L賬冊開展改變商品編號和原產地的業務。
三、區外加工貿易進口食糖加工后入區和深加工結轉管理措施
。ㄒ唬﹨^外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食糖,仍執行保稅政策。
。ǘ┍6愡M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副產品、殘次品)不得保稅流轉,應當辦理出口離境或內銷手續。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殘次品)內銷時先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再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內銷后需再出口的,按現行出口稅收政策規定執行。按食糖征收進口關稅時應提供關稅配額證;未能提供關稅配額證的,適用關稅配額外關稅,并提供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副產品內銷以及邊角料和受災保稅貨物的處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18號、第235號、第238號、第24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手(賬)冊及關稅配額證有關要求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賬冊(H賬冊)和區外加工貿易手冊、賬冊(B手冊、C手冊、E賬冊)項下的料件涉及食糖的,企業在手(賬)冊設立、變更時,應對手(賬)冊及相關商品項進行標識。在涉及食糖的手(賬)冊料件、成品的進出口環節,企業申報核注清單時,應對相關商品項進行標識。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政策調整時,企業應及時變更涉及的手(賬)冊重點商品標識。
保稅進口食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應由區內加工企業申領關稅配額證或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
五、其他事項
本公告所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本公告所稱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
2024年4月3日